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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全日制大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2〕7号)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实行国家级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两级评定,享受国家级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加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评定范围为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习成绩专业排名第一。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必须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 各二级学院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上级下达的奖励指标,用综合素质分对申请者进行排序,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老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本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提出本二级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二级学院将评定会议记录、原始材料及公示保留存档。
(三)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到帐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学金者,欠缴学费、宿费及其他费用,建议学生用所获奖学金冲减。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级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