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76net线路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必赢76net线路(以下简称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全校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资助、补助申报、备案工作。
(六)建立专利档案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学校承担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专利申请
(一)本校职务发明的创造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应填写《必赢76net线路申请普通职务专利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完成专利的权属辨识及备案等审核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发明人。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科研处登记存档。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科研处登记存档。
(二)本校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如申请专利,须经学校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文件填写《专利申请表》,提供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材料,报科研处审查确认后备案,经学校领导签字,并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方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
(一)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校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所有。经协商约定后,方可进行专利转让。
(二)本校与外单位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三)本校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属于学校。若委托方要求共享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须经学校同意。
对未经学校审查同意,自行决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享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专利的一切待遇,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专利实施、转化及奖励
第六条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批准后,发明(设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即进行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但应以学校名义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参照《必赢76net线路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条学校所有的专利,校内单位享有优先实施权,专利使用费不低于许可校外单位的使用费。
第八条对于三年内不能实施,并且没有实施价值的,以及实施后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学校持有的专利,经学校审查后有权放弃专利权,可由发明人自行决定是否维持专利权,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九条学校设置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资助年费5年(授权当年起)、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资助年费3年(授权当年起)。资助期满后,尚未转化的专利,其维持费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条 在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有发明创造专利者优先。其中发明专利优先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优先于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章 专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并以必赢76net线路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可申请学校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专利,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向专利事务所支付的代理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由发明(设计)人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实际应交纳的款项由个人先行垫付,待专利获得授权后,可申请从专利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学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学校应该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由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先行支付,待专利获得授权后,可申请从专利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因某种原因产生纠纷,需支付有关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的,发明(设计)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从专利经费中支付,但学校将从其以后所得收益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
第十五条专利经费的申请、审批与管理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1个月内,由发明(设计)人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以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
(二)专利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1个月内,由发明(设计)人持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申请等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复印件,报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授权专利需要缴纳年费的,由发明(设计)人,持国家专利局专利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报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专利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实行逐年积累,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五章 专利档案
第十六条专利档案包括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委托书、专利申请书以及其它专利文件,与专利局来往的各种信函,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发明(设计)人需向科研处提供上述文件,协助其建立专利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若与《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相违背时,以国家公布的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