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研究项目。
2.学校各类教学与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1.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2.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3.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律监察室协助管理,各二级院部等职能部门参与科研项目相关管理。科研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合同,下达项目经费,办理项目结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
2.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等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对学院的项目组织管理进行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科研处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动员、组织与申报材料的收集、预审。
2.跟踪管理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实施过程,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科研处反馈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3.为项目组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时间,协助项目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在学校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科研发展规划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科研项目指南的制订工作,并根据各类项目招标指南或通知等统一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按项目申请要求选题、组织研究队伍、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对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推荐申报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申报。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立项后匹配经费的审核,财务处负责经费的预决算审核,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项目预算应与申报书一致。预算发生变化时,应提出申请履行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结题时做好决算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处负责备案、公布获得立项的项目相关信息,并通知二级学院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按要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对科研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协调。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全面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直接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按项任务书的约定按时完成任务,并对科研成果的完成质量和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明确其分工,并决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结题、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事项中的署名排序等;
3.依照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支配项目经费,对违规使用经费造成的后果负责;
4.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向科研处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5.科研立项书,不得擅自更改,涉及到修改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预算调整和延迟完成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应书面报告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处,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对科研成果及时申报、登记,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学校科研处负责项目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向学院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向科研处登记备案。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对无故不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暂停相关人员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由科研处审核,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将科研资料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学校所有,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具体实施方案参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省、地市厅局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拨付给承担校内预研究课题的经费。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校内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匹配,根据国家、省、地市厅局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额度,由项目负责人依据上级部门文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科研处审核并依据上级部门文件进行匹配,并由科研处负责向学校提交经费匹配请示,请示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以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规定执行,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分配比例、控制标准的管理,并配合财务和审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核算、监督和审计的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约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3.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使用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学校已有的仪器设备),购置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依据《必赢76net线路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因项目工作的特殊要求进行拆卸和分解的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专家论证报告,则可不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分析测试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在校生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等按实列支后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
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校外)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②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④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的专家咨询费参照国际惯例执。
⑤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
勘察、通讯三种形式。其中,半天会议按照上述专家咨询费标准的60%执行;通讯评审按照上述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
8.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9.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研讨会、咨询会、评审会、鉴定会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
1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该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予以报销。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软件开发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3.协助费:指将协作研究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预算,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具体试验和预期成果等外协事项。
14.管理费:学校收取科研项目管理费为到位经费的5%,拨款部门有规定的按拨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15.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工作量按照学校学时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其他相关文件。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采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本,并填写经费预算表。根据项目任务书确认经费中的各项费用比例和金额,并登记在经费本中。财务处按科研处提供的项目编号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独立核算。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结余经费不得再使用。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执结题材料和项目经费本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